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
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
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宣告▩·☁。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透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並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誌著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衝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階級革命↟✘◕,代表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後↟✘◕,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 1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誌著現代版權概念的形成▩·☁。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天賦人權”的口號給版權又注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國版權法↟✘◕,豐富和發展了現代版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