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行使與姓名權保護的衝突•·╃,不僅關涉個人權利的範圍•·╃,而且事關私權和公共領域的劃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作商標使用•·╃,難以透過“商品化權”對被侵權人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個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
為了維持社會公眾利益與名人獨佔利益之間的平衡•·╃,需透過“直接商業性身份”測試來界定法律上的名人範圍↟✘◕╃↟。而當自然人將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同之自己姓名作商標使用時•·╃,涉及商標權與姓名權間的權利衡量↟✘◕╃↟。比例原則適用的擴張•·╃,使得運用其對相沖突之個人權利予以權衡成為可能↟✘◕╃↟。
透過適用比例原則得出•·╃,雙方權利在力量對比上並無任何一方處於優勢地位•·╃,剝奪自然人圍繞相同之姓名而生的商標權不具有理性基礎•·╃,基於個案具體情形•·╃,賦予義務承擔者混淆避免義務是唯一可行之方案↟✘◕╃↟。